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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Instructions for Visitor Visa Extension 外國人申請延期停留送件須知

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317/7329/365479/

 

狀況確認

已入境臺灣,要申請停留延期,且您並非持落地簽證或以免簽證方式進入臺灣。

誰來送件

一、本人。

二、受委託人。

誰可以辦

一、延期停留:

()外國人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入國,停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之必要者。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本署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者,其直系尊親屬持停留期限六個月及未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入國,期滿有繼續停留之必要者。

二、再延長停留:

()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者。

()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搭機、船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者。

()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住院需人照顧,或死亡須辦理喪葬事宜者。

()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者。

()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者。

到哪裡辦

一、延期停留: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本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直轄市、縣()服務站(以下簡稱服務站)申請。

二、再延長停留: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實際居住地之服務站申請。

要帶什麼

一、延期停留:

()申請表一份。

()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本次入國(或於國內取得之)簽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相關證明文件:

1.探親者:

(1)被探親屬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或就業金卡。

(2)親屬關係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如結婚證書、登載父母資料之出生證明)。

2.研習華語文者:

(1)大專校院華語文中心或短期補習班之註冊證明。

(2)出席紀錄(申請延期停留之前三個月上課缺席時數達總上課時數四分之一以上者,不得申請)

3.從事宗教活動:

(1)原邀請之國內宗教團體出具一個月內之邀請函或相關證明文件。

(2)原邀請之國內宗教團體立案證明書影本(須加蓋宗教團體及代表人章戳)

4.代訓之外籍員工: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歸還)

(2)國內代訓單位出具一個月內開立之在職證明。

5.應聘及從事工商業務者: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歸還)

(2)國內公司(單位)出具一個月內開立之在職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

6.洽商:

(1)國內公司出具之保證說明函(須加蓋公司大小章)

(2)國內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

7.度假打工:檢附國內居住地之證明文件。

8.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直系尊親屬:

(1)該直系尊親屬獲外交部核發一年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及未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

(2)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或就業金卡。

(3)親屬關係證明。

9.其他事由:檢附與本次入國(或於國內取得之)簽證目的相符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再延長停留:依申請事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申辦時間

一、延期停留:

()外國人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入國,停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之必要且文件備齊者:一日。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本署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者,其直系尊親屬持停留期限六個月及未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入國,期滿有繼續停留之必要者:二週 (不含函請相關機關審查時間)

二、再延長停留:視個案情況。

申辦費用

每件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一、委託他人代辦者,應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或另附委託書。

二、停留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算。

三、持落地簽證或以免簽證方式入國或簽證經加註限制不准延期者,不得申請延期停留。

四、以「研習華語文」事由申請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

五、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者,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本署始得受理其申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未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僑民役男居住臺灣地區屆滿一年或依法應接受徵兵處理,並經限制出境者,本署不受理其申請。

六、公證與驗證程序

()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臺灣地區以外製作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於海外地區製作者,應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機構製作或經其公證、認證或驗證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3.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本署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資料來源: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分類: 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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