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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供外國(不包括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人士來臺研習華語文,認識臺灣文化社會、增進我國與世界各國之交流及瞭解,

        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學金金額:每月獎學金新臺幣二萬八千元。前項規定適用於一百十四學年度起之受獎人(包括暑期班)。

三、 獎學金期間及獎學金實際核給期限:

(一) 暑期班二個月(六月、七月或八月)、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或一年期。

(二) 除當年暑期班外,受獎期間為當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未能於該期間來臺研習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

(三) 獎學金實際核給期限,自受獎人就學當月起至受獎期間屆滿或獎學金受註銷月止,期間不得中斷。

四、 獎學金名額:由本部依年度經費預算於執行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配我國相關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

       駐外館處)名額。

五、 申請資格:年滿十八歲,具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之外國籍人士。但具下列資格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 具僑生身分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

(二) 現已在臺研習華語文或曾在臺修讀學位課程。

(三) 曾受領本獎學金、臺美聯盟全球大使獎學金或臺灣獎學金。

(四) 在臺研習期間同時為我國各大學校院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

(五) 在臺研習期間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依教育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外國籍人士之畢業學歷,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六、 申請方式:申請人應依駐外館處公告之簡章(通常為每年一月、二月公告),於報名截止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設於其所屬國籍或兼轄其所屬國籍之我國駐外館處提出

       申請。但配合執行政策所需時,不在此限:

(一) 申請表。

(二) 護照或足資證明所屬國籍之其他文件影本。

(三) 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

(四) 已向華語中心提出申請之證件影本(例如入學申請表影本等)。

(五) 駐外館處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七、 審查原則:

(一) 採書面審查或面試甄選,由駐外館處依所訂簡章公告之甄選方式辦理。
(二) 核定受獎名單後,受獎人於來臺前,自動放棄受獎資格者,得由駐外館處辦理缺額遞補作業,最遲不得超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

八、 獎學金請款及核結(銷)方式:受獎人所就讀華語中心每年應依下列期程及方式,向本部指定單位辦理請款及核結(銷):

(一) 獎學金請款期程及注意事項:

1. 當年一月至八月份獎學金,應於當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請款。

2. 當年暑期班獎學金應併當年九月至十二月份獎學金,於當年九月三十日前請款。

3. 每次請款前,應先辦理前期核結(銷)作業完成,請款時應備文檢附相關駐外館處所送受獎名冊及學校領款收據。但特殊情況,無法於規定期間內辦理請款時,應由受獎人

    就讀之華語中心先行墊款支付相關經費,俾憑按月核發獎學金。

(二) 獎學金核結(銷)期程及注意事項:

1. 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核結(銷)當年一月至八月份獎學金。

2. 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核結(銷)前一年九月至十二月份獎學金。

3. 核結(銷)時應備文檢附獎學金經費執行成果表及經校長、主辦會計及出納核章之收支結算表,如有結餘款時,應一併繳回;其原始憑證應留校備供審計部及有關單位查

    核。

(三)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 受獎人應遵守事項:

(一) 應選擇前往本部核准得辦理境外招生之各大學校院附設華語中心研習華語文。

(二) 應依華語中心所規定入學申請期限,自行向各該中心申請入學。獎學金候選人取得華語中心入學許可後,應於六月三十日前將該文件影本送駐外館處確定受獎資格,

     逾期視同自動放棄受獎資格。

(三) 每週至少應修習十五小時語言必修課程,此不包括文化參訪、專題演講、自習等其他課程或活動。

(四) 受獎期間為一年之受獎人,於首次申請入學就讀之華語中心研習一學季(期)以上,得依各華語中心自行訂定之相關規定,經許可後辦理轉學。於受獎期間內,轉學以一

     次為限。本獎學金其他受獎期間(暑期班、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受獎人,不得申請轉學。

(五) 有重複領取獎補助金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註銷本獎學金受獎資格外,並追繳重複領取月份獎學金。

(六) 受獎人在校成績、品行或出缺席紀錄等未符合本要點規定或所屬學校相關學則,由該華語中心停發及註銷本獎學金。

(七) 受獎人自領有外僑居留證後,在臺居留滿六個月起,應強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未加入前,應購買其他相關保險及購買學生平安保險,保險費得由所就讀華語中心自其獎

     學金中扣除。

十、 獎學金停發及註銷:

(一) 受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其就讀之華語中心停發獎學金:

1. 單月語言必修課缺課達十二小時以上者,停發一個月獎學金。

2. 受獎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來臺研讀自第一學季(期)起之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八十分者,停發下學季一個月獎學金。

3. 受獎期間為九個月以上,申請獎學金時未提供二年內報考華語文能力測驗 TOCFL進階級證書或成績單者,來臺就讀後,應參加華語文能力測驗(至少為進階級測驗以上);

    違反者, 停發一個月獎學金。測驗費用由受獎人自行負擔,最遲應於受獎期間屆滿一個月前,繳交測驗證書或成績單予所就讀華語中心備查。

4. 其他違反所屬學校及華語中心相關規定,應予停發獎學金之情事。

(二) 受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其就讀之華語中心註銷獎學金:

1. 連續二學季(期)學業平均成績均未達八十分。

2. 除重大疾病或事故等因素外,任何一學季(期)欠缺成績。

3. 未依獎學金實際核給期限領取獎學金。

4. 其他觸犯或違反我國法律者,應註銷其獎學金。

5. 其他違反所屬學校及華語中心相關規定,應予註銷獎學金之情事。

十一、 國內大學校院附設華語中心輔導及管理事項:

(一) 各華語中心應依各校自定之外國學生入學規定進行審核,並於六月十五日前函復申請人。

(二) 華語中心應安排受獎期限為九個月以上之受獎人參加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 進階級測驗,測驗費用由受獎人自行負擔。

(三) 接受轉入之華語中心於核准受獎人轉學後,應向本部指定單位請領受獎人剩餘月份獎學金,並副知相關駐外館處、該受獎人及本部。轉出華語中心則應將獎學金餘款

      繳回本部指定單位辦理核結(銷)。

(四) 受獎人未依受獎期限至學校報到入學、及受註銷受獎資格情形者,應於二週內註明事由及註銷獎學金起訖月份,函報本部指定單位,同時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

      部移民署、相關駐外館處、各該受獎人及本部。

(五) 受獎人抵校註冊後,應為其舉辦新生講習會或以其他方式,傳達說明本獎學金發放方式、停發與註銷等相關規定,並按月核發獎學金、掌握停發及註銷情況。

(六) 受獎人在臺就學期間,華語中心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與其保持聯繫,並提供課業及生活上之輔導及協助。

(七) 華語中心應為受獎人安排每週至少十五小時語言必修課程,此不包括文化參訪、專題演講、自習等其他課程或活動。

十二、 駐外館處應辦事項:

(一) 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於駐地公告辦理本獎學金之中、外文簡章(包括甄選條件、名額、方式及時程等資訊)。

(二) 駐外館處公告前款簡章後,應備文檢附中、外文簡章及其電子檔資料各一份,送本部指定單位彙整編冊,並副知本部。

(三) 受獎人依期限繳交華語中心入學許可後,應發給正式受獎資格證明書。

(四) 受獎名冊除列冊函送本部指定單位外,並應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該名冊所列各受獎人所就讀之相關華語中心及本部(各單位均含附件);同時知會駐

      外館處領務單位。列冊函報期限如下:

1. 當年暑期班受獎人名冊:四月三十日前。

2. 其他受獎期間之受獎人名冊:七月三十一日前。

3. 全部受獎人資訊,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上網填報於臺華獎學金資訊平臺。

(五) 駐外館處應向駐地政府機關(構)、大學校院及學生等宣傳本獎學金計畫,主動提供來臺研習華語文資訊,辦理獎學金受理申請及遴選等事務,並應協助受獎人辦理赴臺

      簽證及簽署在臺遵守我國法令規章之本部華語文獎學金承諾書。

(六) 舉辦受獎人來臺行前講習會,包括說明本要點受獎相關規定、來臺辦理外僑居留證注意事項、勿從事非法打工與在臺就學及生活環境等資訊。

(七) 受獎人學成返國後,應與其保持聯繫,並得舉辦生活經驗分享座談會、在臺研習成果發表會及學習心得等,作為業務改進參考。

 

分類: 獎學金
單位: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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