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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於113年8月26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4條規定,針對外國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延長通知相關事宜

主旨:函轉勞動部於113年8月26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 及管理辦法第54條規定,針對外國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 (簡稱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

          許可期間最長為1年。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13年8月29日勞動發事字第1130513430號函辦理。

二、為簡化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作業程序,該部修正發布雇 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4條規定,將就讀於公私 立大專校院之外國學生、就讀於公私立

       高中以上學校之僑 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在學期間申請工作許可期間由「最長為6 個月」修正為「最長為1年」。

三、現行僑外生申請工作許可,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 僑外學生於每學年第1學期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期間 申請工作許可者,其許可期間不得逾次年9月30日。但檢附經學校(註冊組)加蓋申請期間次學年

       第1學期註冊章 之學生證影本或提供註冊證明者,不受前述工作許可期 間不得逾次年9月30日規定之限制(例如:僑外學生完成113學年第1學期註冊後,於

       113年11月30日申請1年期間 之工作許可,其工作許可期間最長僅得自許可日起核發 至114年9月30日。又僑外學生於114年7月31日申請1年期 間之工作許

       可,工作許可期間最長原僅得自許可日起核 發至114年9月30日,如僑外學生同時檢附114學年第1學期註冊證明,經於114年8月10日核發工作許可,其工作

       許可期間應自許可日起核發1年,即至115年8月9日)。另 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華語生,則依申請當期註冊期間為 工作許可期間。

(二) 工作許可因休學、退學、畢業、語文學習或技術訓練階 段性課程結束,失其效力。故不得再持該工作許可從事 工作,否則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之規定。

(三) 現行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依規定應採網路傳輸方式,並透過「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辦理,所 須應備文件、申請流程及相關規定,可至該部勞動

      力發展署建置的「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查詢(網址: 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

(四 為利僑外學生瞭解本次修正申請工作許可相關規定及注 意事項,以利後續簡化工作許可程序作業,請向校內相關學生確實宣導,俾維護學生工讀權益。

四、檢附該部來函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該部承辦人洪萬彭,

       聯絡電話:(02)2380-1815,電子郵件: janice81@wda.gov.tw。

分類: 公告
單位: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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